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判”头,我看“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6 15:28) 点击:183 |
大连律师分析案情朋友相邀,难免小酌二两,谁知酒后胆更大,开起车来更顺畅。近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刘某权、刘某敏危险驾驶案。 案例一 2021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权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客运南站方向沿梵净山大道往松桃苗族自治县七星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七星大道松江公馆门口路段处时,撞向了停靠在道路右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及一辆二轮电动车,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刘某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20mg/100ml。 案例二 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敏酒后无证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南门桥方向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该车行驶至蓼皋街道南门桥合力超市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敏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55mg/100ml。 松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权、刘某敏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权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敏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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